为严肃工作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工作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一、坐班人员实行上班签到制度
所有坐班人员实行上班签到制度,每天上班前需到学院办公室签到。因故迟到1个小时以上者,到岗后立即到院长或者书记处办理书面手续,并交学院办公室备案;因故提前1个小时以上离岗,须事先到院长或者书记处处办理书面手续,并交学院办公室备案。办理手续的迟到或早退2次按请假一天计。不按规定进行上班签名,又没有履行书面手续的,每少一次签名按旷班1天计。
二、任课教师的考勤
任课教师不坐班,上课实行自主填写教学日志与学院领导抽查上课情况相结合的制度。学院领导不定期抽查任课教师的上课情况,对迟到、早退、无故缺勤等情况将根据学校教务处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予以处理。
三、考勤责任与分工
考勤工作是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。旅游学院的考勤工作由院长负总责,办公室教学秘书每天收交签到表,办公室负责每月汇总,张榜公示后由院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学校人事处。
学院办公室负责考勤签名、统计的人员要高度负责,秉公办事,对弄虚作假、隐报瞒报、事后补签等行为将严肃处理,一经查实,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。
四、请假制度与程序
(一)请假制度
1、学院领导正职因事、病请假,一至三天报分管校领导批准;三天以上报校长批准。
2、学院领导副职及科级干部因事、病请假,一至三天由院长长或者书记批准,报分管校领导备案;五天以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。
3、其他职工因事、病请假,一至五天由院长或书记批准,六到十天仍由院长或书记批准,但须报分管校领导备案;十天以上者报分管校领导批准。
4、学校、学院组织的学习、会议及活动一次按一天计算,需请假时须按程序报批。
(二)请假审批程序
1、请假者须填写请假条,其中婚假、产假需经工会鉴定;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。
2、请假期满,因故不能上班者,应于期满前申请续假,续假手续与办理请假手续相同。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者,按旷工处理。
3、请假者按正常请假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,五天以上的事假、一般病假以及十天以上住院病假,将请假审批材料报送人事处,其他请假手续报送学院办公室。
4、假期期满上班后当日,按照请假手续报送去向分别到人事处或学院办公室销假。
四、法定假
1、婚假。符合法定年龄,婚假为七天,对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婚假为十四天。
2、产假。女方一般产假为三个月。实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,女方产假为六个月;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。
3、丧假。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丧亡,假期为七天(不含往返时间)。
4、探亲假。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、暑假内,寒、暑假不能安排的,按审批程序可享受不超过两周的探亲假(不包括往返时间)。
5、工伤假。因工受伤治疗期间为工伤假,以工伤鉴定证明为准。
6、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五、病事假处理办法
(一)病假
1、病假2个月(含2个月)以内的,工资照发。当月一般病假超过5天的或住院病假超过十天的,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及补助。
2、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(含6个月)的,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:
(1)工龄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(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,下同)按90%发放;
(2)工龄满10年的,工资照发;
请假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及补助。
3、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:
(1)工龄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70%发放;
(2)工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,基本工资按80%发放;
(3)工龄满30年和30年以上的,基本工资按90%发放;
请假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及补助。
4、病假超过12个月的,从第1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:
(1)工龄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50%发放;
(2)工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,基本工资按60%发放;
(3)工龄满30年和30年以上的,基本工资按70%发放。
请假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及补助。
5、病假超过半年的,不参加当年的考核,不参加正常的薪级工资晋级,扣发当年业绩津贴。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,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。
(二)事假
1、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,扣发当月岗位津贴。
2、事假连续满1个月的,当月基本工资按80%发放,扣发岗位津贴及补助。
3、事假连续满2个月的,请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0%发放,扣发岗位津贴及补助。
4、事假连续满3个月且不满6个月的,请假期间基本工资按50%发放,扣发岗位津贴及补助。
5、事假超过6个月的,请假期间扣发全部工资、岗位津贴及补助。不参加当年的考核,不参加正常的薪级工资晋级,扣发当年业绩津贴。
(三)其他
1、因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有误或违规操作导致受伤的,治疗期间只发工资。
2、因个人原因肇事(交通或打架斗殴等)受伤的,休息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和学校内部津贴及补助。
六、旷工类型与处理
(一)凡旷工一天以内者,通报批评;一至三天者,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一至三天基本工资和半个月校内津贴,并通报批评。
(二)凡旷工四至六天者,扣发半月基本工资和一个月校内津贴及补助,给予行政警告处分。
(三)凡旷工七至三十天者,扣发两个月基本工资和半年校内津贴及补助,行政记过处分。
(四)凡旷工三十一天以上者,按自动离职处理,学校可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。
(五)擅自离职的,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学校内部津贴及补助并按旷工处理。
七、附则
(一)婚假、产假、病假和探亲假等假期,包含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,不再补假。
(二)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,休产假、病假、事假(累计超过半个月的)的,其见习期相应延长。